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2024)鄂0381破3号之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2024)鄂0381破3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4-10-31 公 开 人: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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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2024)鄂0381破3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陈秀芝,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8月1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 03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鄂03破申42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4)0381破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律科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8日,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截止2024年10月18日,在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上,债权人对《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25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实际到会23位,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19位,占本次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 52.61%。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11532630.3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73.19%。

本院认为,本次债权会议参会人数、表决程序、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人数及其所代表的数额占比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湖北华联机械制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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