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22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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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11月2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榕泰管理人。

2023年12月25日,广东榕泰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编制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其中:(1)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债权金额116,122,600.76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因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该笔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工商银行已实际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08,499,465.25元,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623,135.51元;(2)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债权金额95,027,084.02元,性质为普通债权,后因兴业银行对债权性质提出异议,未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兴业银行尚未在重整程序中获得清偿。针对前述债权,公司近期收到相关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根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款分配方案》,通过执行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偿还工商银行7,623,135.51元。

2)根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5202执恢280号《结案通知书》,通过执行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偿还兴业银行47,513,542.01元,通过执行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偿还兴业银行47,513,542.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七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债权审查情况公示如下:

1.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按照工商银行未实际受偿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即债权金额7,623,135.51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兴业银行未实际受偿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即债权金额47,513,542.01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2.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按照兴业银行未实际受偿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即债权金额47,513,542.01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的说明,现提交债权人书面核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上述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应于核查期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核查期7天,自2024年930日至2024年1014日。核查期内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向公司指定邮箱发送PDF版《债权异议函》盖章扫描件,邮箱地址:gdrtglr@163.com。公司收到异议后将书面给予答复,对公司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应在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揭阳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务关系)。债权人就上述债权,未在异议期内向指定邮箱发送异议函,亦未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或未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意见。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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