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预重整决定书

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预重整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2 浏览次数:27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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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13破申47号

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称莞从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对其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山东高速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有意作为莞从公司的预重整投资人,申请人莞从公司及其出资人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浩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主要债权人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推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重整意向高,重整具有一定可行性,可对莞从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符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资格。据此,本院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曾祥生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涉诉涉执行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召集债权人会议、投资人与债务人会议等;

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经本院许可后公开遴选审计、评估、造价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在债务人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或变现措施;

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与意向重整投资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制定预重整草案;

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十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

十二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十三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

十四根据审查情况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间或终结预重整程序;

十五本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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