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次数:14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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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5年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和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担任晶泰公司公司临时管理人。

现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24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9号高新技术创业园H座14楼;联系人:李律师、吴律师,电话18911157539、132363699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申报登记利息或违约金的,暂计算至2025年2月19日。登记债权的债权人为晶泰公司公司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预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范本,债权人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在该网站内搜索“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查阅和下载电子版。

特别说明:

1、如后期法院裁定受理晶泰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债权人选择不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晶泰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变更协议或预重整方案内容,并对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债权人、出资人有权重新表决;(2)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出现重大变化的,对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债权人、出资人有权重新表决。

3、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4、丹阳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丹阳市南环路16号)第六法庭召开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范本


附件

晶泰债权申报材料-模板.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