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113破申21号泰茂公司债权申报补充说明及临时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黔0113破申21号泰茂公司债权申报补充说明及临时债权人会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34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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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919日作出2024011321民事决定书决定对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茂公司”)进行预重整登记,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泰茂公司预重整登记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临时管理人已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泰茂公司临时管理人”、“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及债权申报模板文件,鉴于大量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反馈身居异地、申报资料填写存在困难等情况,本着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高效便民的原则,临时管理人就债权申报相关事项予以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与泰茂公司签订《博泰·世界岛商铺物业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下称“业主类债权),不需要申报债权,由临时管理人依法根据泰茂公司的原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合同资料、诉讼资料)对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进行实质审查后公示。

1. 对于业主类债权数额,原则上按《博泰·世界岛商铺物业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计算至2024年9月19日,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按照法院批准的泰茂公司《重整计划》规定依法清偿。

2.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临时管理人原则上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及计算方式。生效法律文书在预重整受理后依法被撤销的,临时管理人根据后续法律文书重新确认债权。若已经法律生效文书确认的,敬请债权人通过联系临时管理人添加微信发送法律生效文书或发送至临时管理人指定收发资料邮箱774520808@qq.com。

3. 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计算至预重整受理日止,即2024年9月19日。

二、白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代理人与债权人系夫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为债权人员工的,应提供工作证明若债权人需要参会的,敬请债权人提前联系临时管理人。

联系人:袁律师,电话18786071430;郑律师,电话18008516559。

特此公告。

 

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

附:债权审查规则。


附件

贵州泰茂预重整案债权审查规则.pdf 下载
贵州泰茂预重整案债权申报补充说明及临时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