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2 浏览次数:33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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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

        公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2496日作出(2024)0904破申37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亚汇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2024918日指定盐城山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晶亚汇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就晶亚汇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晶亚汇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1031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临时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临时管理人核对。

()邮寄申报。请在邮寄单注明晶亚汇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债权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的,所申报的债权将不予确认。

()申报地址、时间、联系人:1、通讯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东厦A508室晶亚汇临时管理人办公室。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秦泰、施春林;手机号码:1391250049918361066353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若后续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晶亚汇公司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无须补充申报。

若债权人选择不在晶亚汇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晶亚汇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晶亚汇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晶亚汇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1115日上午9:30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召开。本次会议将就债务人概况、债权申报、预重整方案等事项进行讨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一十九日



附件

江苏晶亚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