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出资征求意见函

追缴出资征求意见函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石门领航体能拓展训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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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缴出资征求意见函

 

各位债权人:

石门领航体能拓展训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体能)破产清算一案,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湘0726破10号决定书,指定湖南银和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本案管理人。

本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查询到王勇作为领航体能股东尚有股东认缴出资款20万元未实缴、郭孟祺作为领航体能股东尚有股东认缴出资款15万元未实缴、蔡亚鹏作为领航体能股东尚有股东认缴出资款15万元未实缴。管理人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缴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该案涉及应交案件受理费约10000元。现管理人未接受到领航体能移交的任何资产,也未查询到领航体能名下有任何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管理人认为对出资人未实缴的出资应予以追缴,但该资金追缴是否能执行到位具有不确定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费用,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有债权人愿意垫付费用的,管理人将对未缴出资提起诉讼进行追收,若能追回出资,垫付的费用作为共益债务在追回的财产中优先予以支付。若不能追回,则无法清偿。

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的视为愿意垫付上述费用,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但是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视为放弃追缴出资。

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现征求各债权人意见:

一、是否同意管理人提起追缴股东未缴出资诉讼;

二、是否愿意垫付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意见:

 

领航体能全体债权人务必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起日内联系管理人。不联系或不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的,则视为同意放弃追缴股东出资。

 

                  湖南石门领航体能拓展训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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