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7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7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 2016-10-11     浏览185223

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7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因债务人绝大部分账簿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时明确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设立于19974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是设立于200410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李恒余之子李志惠,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在公司无任何权利,仅担任两公司的门卫。2012年下半年,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160多万元,2013年元旦过后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志惠弃企逃债失联,企业职工及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哄抢,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力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员接管企业的安保工作。2013115日两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31日,通州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4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25日法院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2013719日将两公司所有资产以2180万元拍出。9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918日财产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同时裁定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让两企业提供所需的破产申请材料,发现两公司股东相同,经营地点相同,财务人员相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企业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两企业的资产无法区分。故决定由两企业共同申请,并裁定合并受理破产。一般情况之下企业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本案企业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