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8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8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 2016-10-11     浏览183491

江苏法院2011-2015年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8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法院依法向破产案件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履行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义务。

【基本案情】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总负债4.45亿元,资产负债率123.53%,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达645户,需要安置的职工2009名。在资产变现阶段,扬州中院函告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关机构,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选择了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联合对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拍卖。法院发现上述四家拍卖机构未经授权,擅自发布联合拍卖公告,且其中两家非法院入册的中介机构,遂对管理人提出严肃批评,并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及时制止管理人的行为。拍卖机构已重新公告撤销上述拍卖公告。经过四年多的艰苦努力,已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清收债权、安置职工、审计评估、财产处置及分配等一系列破产清算工作。

【裁判要旨】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在管理人未尽忠实履职之时,法院可以通过向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保证对管理人监督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