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3-06-20 公 开 人:武汉华盛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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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盛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武汉华盛祥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鄂011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北湖华威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华盛祥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盛祥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鄂0114破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管理人暂未发现华盛祥公司其他有效财产,为了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管理人制订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后续若发现有其他财产,均按照表决后方案变价。

现管理人根据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制度如下财产变价方 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表决:

第一部分  变价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及破产清算程序 的工作原则,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兼顾处置效率,切实保 护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管理人依法处理债务人财产的目 标和原则。

第二部分  具体变价措施

(一)对外投资

对于债务人所持股权,管理人将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标价处理,具 体拍卖方式参照本方案第三条“财产拍卖方式”处理。若针对特定对 外投资有其他处理办法的,管理人将另外针对处理办法向债权人会议 表决意见。

(二)对外债权

对外债权,包括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等流动资产。管 理人依法向相关债务人发送征询函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对于对外债 权的处理方案为:

1.对于经调查后发现确无追回可能(如超过诉讼时效)或追收成 本大于债权本身,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追收费用且无人愿意垫付 追收费用的,将报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对放弃追收的,予以核销处理。

2.对于经调查后发现有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较低,或债务人财产 不足以支付追收费用但有主体愿意垫付追收费用的,管理人将依法履 行职务向相关债务主体追收债权,追收所得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予以分配。

(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管理人对于已接管的债务人名下不动产及车辆、商标、专利等资 产。管理人将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釆取拍卖方式进行标价处理,具体拍卖方式 参照本方案第三条“财产拍卖方式”处理。若针对特定对外投资有其 他处理办法的,管理人将另外针对处理办法向债权人会议表决意见。

(四)有价证券

1.商品证券

对于商品证券,管理人将根据票单进行提货或收取商品货款,对 于收取到的实物资产,参照实物资产进行处置。

对于商品货款,若能够收取货币的,将依法存入管理人账户并归 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处理,若被拒付,将归入应收账款,参照对外债权的办法进行处理。

2.货币证券

对于接管到的各类货币证券,管理人将根据票据上的承兑人、承 兑时间到承兑银行或向付款人要求支付货币;若票据无法承兑的,管 理人将列入应收账款,并参照应收账款的变价方式处理。

3.资本证券

对于接管到的资本证券,管理人将尽快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卖出 处置。因资本证券的价格波动性较大,管理人一般釆取定期变价,并 将变价时间提前告知债权人会议,不再就变价时间另行表决。

(五)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

债务人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按上述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执行。担保权人提出处置起拍价的,由管理人循公平、公正 原则审查确定。

第三部分  财产拍卖方式

为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中适用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制定如下拍卖方式:

(一)确定拍卖参考价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 的规定》之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过如下形式:

1.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 价;

2.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 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 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3.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 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为提高处置效率,节省破产清算成本,管理人对于拍卖参考价的确定,釆取如下方式:

1.不动产、依法登记的动产,一般采取向当地国税部门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的方式。若无法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则另行选择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

2.存货或其他不能通过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的固定资产,一般釆取委托评估的方式。若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

3.无形资产,为加快处置效率,除国际、国家及省内驰名商标外, 一般由管理人以每一项无形资产1000元的价格作为第一次起拍价。  若债权人会议要求对特殊无形资产要求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 估的,管理人另行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

(二)确定拍卖形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之规定,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釆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网络拍卖应坚持整体出售优先原则。

经管理人分析对比,阿里(淘宝)及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具有处置快、成交率、溢价率高、买家众多的优势,在多家网络司法拍卖 平台独有优势,故为最大限度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使债务人的财产 价值得以最有利的处置,管理人将通过阿里(淘宝)或京东网络司法 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最终决定平台管理人另行在拍卖通知上告 示),若债权人会议提出通过其他平台处置的,管理人将依照债权人 会议的决议确定网络拍卖平台。

(三)起拍价及拍卖流程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之规定,管理人确定如下起拍价及拍卖流程:

1.起拍价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 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为加快处置进度,除债权人 会议要求以拍卖参考价进行拍卖外,管理人将设定第一次起拍价为拍 卖参考价格的70%,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管理人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 情况的除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为上一次流拍价的80%,以此类推直 至拍卖成交为止。如果流拍的,在下次挂网前有买受人愿意按上次流 拍价购买的,则按上次流拍价线下直接出售。

若有债权人提议以物抵债的,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抵 债的金额以最后一次起拍价为准。

2.变价时间

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管理人收到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拍卖通知及公 告。

3.标的交付

竞拍人竞拍成功后,管理人将竞拍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由人 民法院出具民事栽定书予以确认,买受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不需要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的财物,由管理人协助 办理标的物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当在管理人通知的交付日期接收财 物,相关财物的风险从签订交付协议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经 通知无故逾期接收财物的,视为买受人已接收财物。

4.税费

因变价债务人财产会产生相应的税费,通过本方案变卖的成交价 为净价,不含税费。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税、费等依法由纳税主体承担, 债务人可能因处置财物产生新的税收债权,将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四部分  附则

人民法院宣告华盛祥公司破产前,管理人认为需要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的,按照本方案执行。请债权人于收到财产变价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表决,逾期不表决的又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债权人会议同意变价方案;若债权人会议无法形成有效意见导致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方案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部分  特别说明

(一)变价过程中若涉及本方案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管理 人作出决定。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技术性条款,本方案未做规定的,由 管理人按照有利于财产及时变现和财产变价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若华盛祥公司成功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按照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处置相关财产,不再执行本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以上为方案全部内容。



武汉华盛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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