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公司12595平方米中的19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通报

关于收回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公司12595平方米中的19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通报

公开时间:2022-08-16 公 开 人: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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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收回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95平方米中的196.8平方米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通报

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裁定受理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裕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凌土石方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凌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2月7日,经债权人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公司由实质合并清算程序转为实质合并重整。

管理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95平方米中的19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上述决定书载明:因城市市政道路建设,鸿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淡水街道土湖地段125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证号为惠阳国用(2007)第0101200号]中有196.8平方米被云新大道占用(云新大道至白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确保白云新城片区道路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惠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一、收回鸿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被市政道路占用的196.8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上述被收回土地按政府批准的货币补偿方式按每平方米512元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共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佰陆拾壹元陆角(¥100761.6元)。

管理人将联系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换发新证、领取土地补偿款事宜。如债权人需查阅《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95平方米中的19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请提前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通报。

 

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五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谭展龙(13500180151)、黄志杨(13680782597)。惠州市惠城区惠州报业传媒集团大楼12楼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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