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16 公 开 人: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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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5-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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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赣079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11日由赣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定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担任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20日前,向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城市家园5号写字楼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律师15083799667、陈律师18162159390).

债权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2、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3、证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数额的材料(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4、债权申报真实性承诺书;5、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6、关于对债权申报方式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声明;7、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投票声明。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金岭路7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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