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分配执行方案公告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分配执行方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26 公 开 人:浙江天元建设公司管理人、中磊贸易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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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第一次分配执行方案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9月27日根据严海敏、冯明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元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天元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20221122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天元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3522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天元建设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将天元建设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磊贸易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并于同日指定天元建设公司管理人为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20248月26日,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49月9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的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管理人将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重整投资权在司法淘宝网上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

2024年11月14日,天元建设公司重整投资权在司法淘宝拍卖平台上成交,成交价格为4,185万元,买受人为宁波佳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佳畅公司”);同日,中磊贸易公司重整投资权在司法淘宝拍卖平台上成交,成交价格7,701万元,买受人为上海印宝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天元建设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完毕全部重整对价4,185万元,管理人已经将天元建设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佳畅公司并向佳畅公司移交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结合《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管理人制定本《第一次分配执行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

截至20241230日,天元建设公司可供分配财产为48,484,896.40元,主要包括:

1、 重整对价。天元建设公司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对价41,850,000元。

2、 工程项目管理费1,384,474.1元,系天元建设公司结算工程项目收取的项目管理费。

3、 房租1,685,226.07元,主要系中达建设公司管理人租赁上海天元大厦办公房产支付的房租。

4、 项目保证金820,198.89元,结算南京农民工资金专项退还的保证金。

5、 接管货币资金677,178.7,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原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

6、 结算利息67,818元。截至20241221日,管理人银行账户结算利息。

二、各债权分配情况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债权人宁波海曙旭易商贸有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7,965,080.14元,对天元建设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仓基巷地下车库的车位设立抵押,鉴于该抵押物存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情况,管理人实际可移交车位为41个(纳入重整资产范围内),按其评估价值在重整资产评估价值占比确定其变现价值为2,583,230.23,因此本次有财产担保债权可获优先受偿金额2,583,230.23,剩余15,381,849.91元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差异部分车位不纳入重整资产范围,按其评估价在重整资产评估价值占比确定其变现价值为1,323,117.92元退还重整投资人,如后续经司法程序认定差异部分车位的权属系天元建设公司的,该部分车位由管理人负责进行处置。

(二)职工债权。

截至20251月21日,经管理人公示且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为2,017,727.45元,其中未付工资为934,830.03元,经济补偿金为1,082,897.43元,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100%全额清偿,清偿金额为3,533,712.66元。尚在公示期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584,301.86元,待公示期届满后且无异议由管理人予以全额清偿。

另有部分职工在公示期内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暂按异议金额予以计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天元建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核定,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经公示且无异议的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部分为994,461.55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三)税款债权。

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税款债权为8,407,248.19元,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100%全额清偿。

鉴于原闵行区税务机构同意对于上海天元大厦所涉部分年份的房土两税按小微企业进行减免,但后又提出要求全额征收,因此预计按全额征收后将增加税款债权592,141.44元,予以全额预留。

(四)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

1、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截至目前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为5,249,670.51元,具体包括:留用人员工资1,842,233.05元,缴纳社保公积金910,902.59元,因资质复评和引进人员相关费用1,700,000元,支付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371,446元,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日常支出173,287.12元,支付个税和房土两税等税金186,770.55,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费用为65,031.2元。

2、后续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依法计算,最终金额由象山县人民法院核准。

2)中介机构费用,本案因开展天元建设公司审计、中磊贸易公司审计、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关联方资金调查、明瑞投资公司专项审计、天元投资实业等审计工作,共计审计费用为582,489.6元,评估费用195,000元。

3)破产案件受理费。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合并破产案件受理费为300,000元。

4)管理人预留650,000元用于支付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天元建设公司人员等费用。

5)破产受理后还需缴纳上海天元大厦房土两税税金221,648.85元。

6)预留破产费用2,500,000元,主要系后续诉讼追收应收款的案件受理费(主要涉及明瑞投资公司的应收款金额较大预留费用高)、处置重整范围外资产所需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预留费用。

各位债权人如需进一步了解

4、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由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

1)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审查确认50家债权人普通债权1,460,035,781.16元,其中劣后清偿债权金额为135,353,592.55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324,682,188.61元,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476%

2)与工程相关债权,在剔除按非自营项目结算而处理完毕的工程相关债权后,43家债权人申报与工程相关债权金额为117,440,057.81元,鉴于个别工程项目仍在结算之中,待全部结算完毕后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0.476%予以清偿,因此预留金额为559,271.45元。

3)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未获清偿部分,由财产担保债权人按《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优先受偿后,未清偿债权部分15,381,849.91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0.476%进行清偿。

4)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的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部分按普通债权比例清偿,经公示且无异议的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部分为994,461.55元,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0.476%进行清偿。

5)建造师费用,根据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在破产受理前天元建设公司因与公司相关人员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所产生的费用为885,848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比例0.476%进行清偿。

6)对于目前待确认债权,暂按其申报金额作为参与分配金额,相应分配额在本次分配中予以提存,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由人民法院裁定为无异议债权后按本次分配同类债权清偿率进行分配。

7)预留清偿债权金额,鉴于天元建设公司和中磊贸易公司存在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主要是经管理人通知但未申报的关联方债权、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未申报债权),管理人按本次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预留468.43万元作为前述债权的偿债资金。

三、分配方式和时间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按照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号以转账方式进行支付,考虑到分配成本问题,本次分配金额少于20元债权暂不予支付,待本案最终分配后一并予以支付。

管理人将于20251月27日起按照本方案逐步开展分配工作。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波经济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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