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溧安货运)

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溧安货运)

公开时间:2025-06-04 公 开 人: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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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5429日南京市溧水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 0117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魏荣华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开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依法对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 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义务告知如下: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包括: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再继续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并停止清偿债务;

二)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到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前,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协助管理人接管企业、及时办理交接事宜;

四)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五)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财产、帐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于202561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需移交的材料、物品包括: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银行帐户明细表、货币、实物、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以及财产性权益,非债务人所有但实际占有的财产;

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结算资料、履行情况等;

(三)公司印章、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各分支机构章等全部印章以及营业执照、各类证照、产权证和所有权证明、各类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等;

(四)公司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凭证、审计报告、空白凭证等;

(五)公司员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名录、劳动合同、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

(六)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材料;

(七)公司的其他文件、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合同、会议记录、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帐号密码等。

 

、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南京溧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4

 

 

附: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晓琳刘俐13951620004、18013960318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9层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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