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4-11-27 公 开 人: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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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2024)扬州永泰破管字第003-1

20241012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1014日指定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清算组组成人员为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祁胜群。

(一)调查职工债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调查过程

管理人前往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关系监察仲裁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查询并调取相关案件的方式调查职工债权。

(三)调查结果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资料显示,20158月至10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确认陈海峰等31人为债务人职工,并判决债务人分别应支付陈海峰等31名职工工资共计755566.44元。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债务人欠付职工陈志平工资1407元。

具体认定理由如下:

1)刘福清等24名职工于2016年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人均为永泰公司,法院将上述24件案件全部并入(2016)苏1003317号统一执行,并于20161219日终结执行程序,管理人未能从归档卷宗内查询到分配金额及明细的相关信息。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联系上述24人,其中:

①钱秀华、龚翠英、马文红、刘芳、陈海峰、周宏林、耿金林、冯惠明、张新春、刘福清、钟志国11人联系未果,上述11人的判决应付工资总额为229164.44元,管理人无法确认上述11人工资是否结清;

②吴久龙、吴永胜、吴宏金、施金凤、邵龙明、赵富龙、聂亚群、倪俊、倪万兰、陈澄、吴春燕、陈玉芳12人均表示收到过部分执行款,因时间久远记不清具体收款时间及金额,管理人要求其提交相应收款证明材料。上述12人的判决应付工资总额为396624元,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收到相应的收款证明材料,无法核实剩余欠付工资金额;

③李广兰1人向管理人表示欠付工资23308元已结清。

2)根据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68日作出的(2017)苏1003号执9229219029201206号结案通知书,可以证实金礼华、钱富祥、徐东林、丁志祥、王后昌5名职工的工资已全部执行完毕,工资金额合计66363元。

3)惠恩友未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判决应付工资38700元。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与其联系均未果,无法核实工资欠付情况。

4)陈志平未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判决应付工资1407元。经管理人与陈志平核实,目前债务人仍有1407元工资未支付,故认定陈志平职工债权1407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债务人欠付的除陈志平外的工资,因无法确定职工债权具体金额,不再进行公示,仅对确认的陈志平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

管理人现将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20241127日至20241211日,职工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或利害关系人可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职工债权表


附表:

扬州市永泰无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表

单位/币种:元/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备注

工资

债权总额

1

陈志平

1407.00

1407.00

工资

 合计:

1407.00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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