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12 公 开 人: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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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 03 破 129 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本案已经实际发生破产费用 420 元。现债务人
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故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
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债务人管理人已支出的破产费用为 420
元,后续还必须发生若干费用。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市博基钢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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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蔡卓森
白海玲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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