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1-17 公 开 人:江西省清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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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83破8号

2025年9月22日,本院根据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省清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5年11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6468755.66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各项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的4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少华

     朱云霞

      谢康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陈梦晴


附:

 

江西省清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

统计截至20251111        单位:人民币元

税务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

高安市税务局

526,855.66

(含本金、滞纳金)

296,393.16

税款本金

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备注

1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743,400.00

5,743,400.00

 

2

国家税务总局

高安市税务局

526855.66

(含本金、滞纳金)

230462.50

滞纳金

3

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198,500.00

198,500.00

 

 

 

合计

6,172,3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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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宝-裁定(无异议债权)-2025111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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