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的通报

关于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的通报

公开时间:2025-06-20 公 开 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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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的通报

2019)骏园投资公司破管字第35-3

骏园投资公司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骏园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9)粤1310号。

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于202564日将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骏园投资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通报如下:

一、会议准备

202564日,管理人通过邮寄书面方式,向骏园投资公司全体债权人发出《关于以邮寄书面方式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并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等会议材料一同寄出,就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需表决的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债权人。并要求在2025620日前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寄(交)回给管理人。

二、参与表决的债权情况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41家债权人、有表决权金额(不含劣后债权)181,073,671.83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三、表决票收回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共收到1家债权人寄(交)回的1张表决票,有40家债权人未将表决票寄(交)回给管理人。

四、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实名记名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普通债权181,073,671.83元,按0.0579%分配比例,分配104,648.87元。鉴于本次财产分配中普通债权不能全额清偿,劣后债权无财产可分配。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合计104,648.87元。

1家债权人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41家的2.44%1家债权人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代表的表决权金额28,697,384.14元,占本案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81,073,671.83元的15.85%

    表决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不通过。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来盛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和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均未表决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特此通报。

 

附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明细表

 

                        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抄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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