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开时间:2021-04-16 公 开 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408次
  • 打印

本院根据徐杜倩、吴凤娟和马王春的申请,于 2021 326 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329 日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5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 26 号;邮政编码∶312300;联系人∶钟鸣、陈聪;联系电话∶13758522176158883006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 2021325 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68日上午9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2).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