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产及资料的公告

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产及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04 公 开 人: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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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清算义务人:

20253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61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光庆对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41日作出(2025)苏06122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你方严格履行清算配合义务,从即日起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

1、公司印章及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产权证明等。

2、财务账册及凭证。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含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空白支票、网银U盾及密码。

3、资产权属文件。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知识产权证书、对外投资协议、债权债务凭证等资产证明文件。

4、经营资料及合同。公司成立至今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业务往来文件、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等。

5、诉讼仲裁材料。以公司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卷宗。

6、其他重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如硬盘、U盘)、实际占有或控制的财产(如现金、设备)等。

如你方未按期履行移交义务,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隐匿、销毁账册或拒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意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法定代表人、高管可能被限制出境,并禁止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请你方及时与管理人进行交接,逾期视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43

 

 

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新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7楼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吴晓阳律师,电话:1521436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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