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李霞)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李霞)

公开时间:2024-07-16 公 开 人:苏州昂万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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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李霞:

202462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昂万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万培训”、“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昂万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登记信息、年度报告等资料,了解到下述信息:

昂万培训的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李霞认缴出资100万元,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昂万培训股东出资尚未缴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鉴此,管理人特向你(李霞)郑重函告:在收到本函后立即联系管理人,将尚未实缴的出资在限定时间内缴清!否则,管理人将指派律师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因追缴出资产生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均将由你承担!若你对实缴出资情况、法律规定等存在任何异议或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特此函告!

 

苏州昂万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716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 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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