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广州市一锦祥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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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2025)一锦祥汇破管字第【11】号

刘广贤、吴穗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324日作出(2025)粤 01破申 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金资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一锦祥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锦祥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411日以(2025)粤0115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一锦祥汇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一锦祥汇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刘广贤和吴穗文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刘广贤认缴出资人民币6万元,持股比例为60%;吴穗文认缴出资人民币4万元,持股比例为40%。根据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于2013814日出具的中海粤验字(2013)第1202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3814日,债务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刘广贤实缴人民币6万元,吴穗文实缴人民币4万元。

20147月,一锦祥汇公司之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010万元,其中,刘广贤认缴出资人民币1806万元,持股比例为60%;吴穗文认缴出资人民币1204万元,持股比例为40%。根据一锦祥汇公司之公司章程约定,上述注册资本应于2054714日前缴足。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对一锦祥汇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一锦祥汇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10万元,未发现所认缴余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已缴清的资料,可能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管理人认为贵方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请贵方于2025521日前,将未缴出资款项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缴至以下管理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广州市一锦祥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银行账号:[15834819840011])。

若贵方已实缴了部分或全部应缴纳注册资本的,请贵方在2025521日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并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否则,管理人将根据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对贵方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权利

特此函告!

 

广州市一锦祥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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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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