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感智慧 职工债权公示

灵感智慧 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5-20 公 开 人:深圳市灵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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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

2024)灵感智慧破管字第03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粤03破申55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郑春华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灵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感智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粤03破38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灵感智慧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谢兰军律师为负责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工作团队,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职工提交的职工债权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等,灵感智慧公司共存在18笔职工债权,共计868,840.6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5年6月6日。

职工在公示期内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书面要求管理人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据。管理人不子复核的或职工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于收到管理人复核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确认无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深圳市灵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载明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深圳市灵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深圳市灵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序号

姓名

金额

生效法律文书

1

安培

0.00

2

王胜抛

78,012.50

3

肖翔东

28,450.00

4

肖烈文

14,225.00

5

谢彩焕

15,000.00

6

叶宗光

2,000.00

7

吴宾群

7,669.99

8

李进奎

5,970.00

9

李少军

7,112.50

10

江曼

58,482.10

深劳人仲案【2023】22989号

11

王盛云

41,758.62

深劳人仲案【2023】22975号

12

徐丽飞

27,000.00

深劳人仲案【2023】22976号

13

王魁

40,837.67

深劳人仲案【2023】23200号

14

覃秋娟

5,500.00

深劳人仲案【2023】23197号

15

夏斌

13,303.17

深劳人仲案【2023】22912号

16

郑春华

74,921.10

深劳人仲案【2023】19872号

17

刘银渊

274,398.03

2024)粤0305民初4607号

18

刘明超

174,200.00

2024)粤03民终4217号

合计

868,840.68

/

备注: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管理人根据人事提供的职工工资表计算灵感智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112.5元(不包括15000元及以上工资),高管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出调整,详情如下:

1、安培为灵感智慧公司总经理,且根据安培向管理人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2021年安培共收到工资595660.34元(不包括备注发放2021年前的工资),在灵感智慧职工普遍欠薪的情况下,安培领取高额工资,远超该企业职工平均水平,故管理人决定调整安培职工债权为0元;

2、王胜抛为灵感智慧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王胜抛向管理人提交的欠薪明细表,银行流水等,2018年6月-12月,每月扣发工资2000元,共14000元,管理人予以认定;2021年1月-9月欠发工资大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64012.5元;其他月份发提成,由于基础工资(大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已发,或已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故不予以认定。未予以认定的部分及未报销款项作为普通债权。

3、肖翔东为灵感智慧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0000元,欠薪期间为2023年8月-11月,根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28450元,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4、肖烈文为灵感智慧公司副总经理,月薪为15000元,欠薪期间为2023年8月-9月,根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14225元,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5、谢彩焕为灵感智慧公司国际销售经理,根据谢彩焕提供的劳动合同,其工资为5000元/月+提成,谢彩焕未提供提成明细金额及相关证据材料,欠薪期间为2023年8月-10月,故管理人按照基础工资认定其职工债权为15000元。

6、李少军为灵感智慧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李少军提供的与财务聊天记录及离职申请书,灵感智慧公司欠发其2023年3月工资7900元,管理人根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7112.5元。

7、根据(2023)粤0305民初19299号民事判决书,灵感智慧公司应向刘明超支付工资差额174200元,管理人认定刘明超职工债权174200元;灵感智慧公司应支付刘明超律师代理费2504.69元,管理人不予认定,作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联系方式:

张应敏 18202819257,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5层

电子邮箱:zhangyingmin@zhongyinlawyer-s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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