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提请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提请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12-13 公 开 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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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次提请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202146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永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受理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浩置业)破产清算一案并宣告其破产。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截止到20231213日尚未出具审查意见及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表(三)》提请各位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核查,本次核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确认申报人赖声明申报的1笔拆迁优先权成立,因丽浩公司当前无可供安置商业网点,后续将根据房源释放情况确定安置方案,如确无实物安置可能的,将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以市场价为准。

2、确认申报人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申报的2笔债权成立,债权性质为共益债务。

该债权产生系因申报人代为发包福仕汇项目消防接建工程产生的工程款及监理费用,该工程的施工对福仕汇小区的竣工、验收、办理房产证及使用居住安全等具有重大意义,也使破产财产得到增值,受益主体为福仕汇项目全体业主及本案全体债权人,依法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因该部分工程款及监理费暂未正式审计、结算,暂按申报金额2488305.6元在后续财产分配过程中予以提存、预留,待工程结算完毕后照实调整确认,追加分配。

2、确认王勇申报的1笔债权成立,确认金额为6007577.75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为劣后债权,对于王勇要求交付房屋、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申报请求不予认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管理人制作的《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表(三)》(后附)提请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如对债权表中所载明的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20231228日前)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213

 

 

 

附:1、《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表(三)》

    2、管理人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7号渤海大厦七楼,孟维鸿,15553506103.0535-6210926


附件

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表(三).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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