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缴纳告知书

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缴纳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1-11 公 开 人: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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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88日出具(2024)粤01破申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毅服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与2024815日出具(2024)粤0125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依法组建了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王晓盈。现就清算过程中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可能存在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并敦促股东尽快实缴出资

经查阅稷下公司的工商内档及企业公示信息,管理人得知稷下公司于20171110日由李荡漾、蔡镇波、安嘉淇共同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李荡漾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5%;蔡镇波人家出资额人民币1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安嘉淇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时间为20661231日。后来,202063日,蔡镇波将其持有的稷下公司3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荡漾,对应认缴出资额为112.5万元;安嘉淇将其持有的4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荡漾,对应认缴出资额为120万元,以上股权转让均已作工商变更。目前工商登记显示李荡漾为稷下公司的股东,持有稷下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300万元。

但是,在工商内档中,管理人未见到有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资证明材料。且管理人无接收到稷下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或相关财产、资产,亦无法查实被告有过出资的情况。故,管理人无法核实,李荡漾、蔡镇波、安嘉淇是否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综上,现管理人认为,因无法查实稷下公司股东是否已经足额出资,故不排除李荡漾、蔡镇波、安嘉淇可能存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

因此,管理儿再次敦促李荡漾、蔡镇波、安嘉淇立即实缴出资。

 

二、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告知

现特此告知,根据上文所述,若存在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届时如有债权人向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债务,股东则负有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市稷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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