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2-07-19 公 开 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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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6日、20227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依法分别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具体开展各项工作。2022715日,经新华信托管理人申请,重庆五中院裁定对新华信托、天津创富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特别提示:

1、若您/贵司作为新华信托、天津创富等2家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亦为新华信托的信托产品受益人,请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管理人进行信托受益权登记,申报方式请参照管理人寄送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信托受益权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信托受益权登记通知书”),或请登录新华信托网站(nct-china.com)公告栏下载电子版信托受益权登记通知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益人依法依约享有信托利益。若您/贵司作为受益权人,拟主张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则您/贵司仅需依照信托受益权登记通知书进行信托受益权登记,无需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将在收到您/贵司提交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材料后,尽快与您/贵司沟通协商您/贵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处理方式。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对新华信托、天津创富等2家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时间及债权申报期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830日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事项管理人另行通知。

债权人应在法院发布的有关债权申报《通知书》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即20228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债权申报方式及管理人工作地点

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现场申报、邮寄申报(推荐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网络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联系方式以及联系地址如下:

现场及邮寄申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1幢新华金融大厦101010室,邮政编码:400023

联系人徐清致、吕宓儿

联系电话023-6849 856318983943140023-6849 8593

因债权人人数众多,办公现场电话有限,如出现电话长时间占线情形,请债权人邮件留言至管理人债权申报专用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nct_zqsb@126.com,标题命名方式为新华信托-债权人名称-债权人留言-留言日期,管理人将及时回复

网络申报方式:登录http://www.cqfygzfw.com/pcczproject/announcement进行线上完成申报。

若采取现场及邮寄申报的,债权人须在申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按照先后顺序扫描为PDF文件后发送至管理人债权申报专用电子邮箱:nct_zqsb@126.com,电子版申报文件以及邮件发送标题命名方式均为“新华信托-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材料-债权申报日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也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审查工作效率,建议债权人通过邮寄申报、网络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控制债权申报现场人员数量,选择现场申报方式的债权人应通过电话方式提前联系管理人进行预约,来访时需佩戴口罩,在登记个人信息、出示健康码并配合完成其他必要疫情防控工作后有序排队进场。

四、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债权人应根据其享有债权的不同情况,参考如下指引确定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

(一)  对新华信托或天津创富中的一家公司享有债权

如债权人仅对新华信托或天津创富中的一家公司享有债权,应在《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一)中载明具体的债务人公司名称。

(二)  对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两家公司均享有债权

1.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对债权人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债权

如债权人对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均享有债权,且债权形成原因系因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连带或共同还款义务,并非基于独立的业务关系形成,则债权人仅能申报一笔债权,不能重复累计申报。

2.其他情况

如债权人对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分别享有债权,债权金额应合并申报,但应明确每笔债权的具体主债务人、债权金额、债权发生原因等并分别提供证据材料。如申报对象未区分、申报对象错误、申报对象与证据材料不匹配,将视为无效申报,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

(一)    《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1.申报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应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务人名称、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或其他优先权利、利息计算方式(如有)等相关事项,可加页。

4.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

5.《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6.债权人应填写《债权申报及参会信息确认表》中“债权人收件及参会信息”栏相关内容,确保管理人后续能够将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信息有效送达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同时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如机构债权人与新华信托等2家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      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给定范本填写);

(2)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同时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三)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相关担保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及/或协议(如信托合同、借贷合同、购销合同),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进账单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实施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或提交生效证明文件,如果经过多级法院审理,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罚息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均计算至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之日,即202276日(不含法院裁定受理当日);

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等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等计算表,说明利息等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债权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  采用现场和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外,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原件,各申报材料均需壹式贰份,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现场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现场核对;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留存原件备查。

(二)  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写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三)  如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实际程序需咨询所在地公证认证机构:

1.港澳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      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地区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      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      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1、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      到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2)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大陆公证员协会;

(3)      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2.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      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      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      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四)  如境内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涉及境外债权的,债权人提交的外文材料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实际程序需咨询所在地公证认证机构。

七、特别注意事项

1.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本《债权申报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3.请各债权人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因本案债权人众多,且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各债权人申报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自身表决权的行使。

4.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的,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指明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及作为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自身正常权利的行使;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6.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新华信托等2家公司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未来可能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债权人对新华信托等2家公司负有债务的,应如实披露、告知,并另附说明材料,注明债务金额、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等,如有催收函等证明文件,应一并提供。

7.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20227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8.总公司与分公司均为债权人的,应当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别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

9.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10.债权人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受通知及文件等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产生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情形。如因债权人错误填写通讯方式而导致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相关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2-相关裁判文书.pdf 下载
附件1-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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