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务资料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务资料

公开时间:2024-06-25 公 开 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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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04破12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3月9日受理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5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锦鹏公司管理人

结合锦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实际,考虑到节约债权人时间、高效方便债权人表决等因素,经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何远超提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定于20246月28日14时00分以线上方式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有核查《债权表(第二批)》、表决锦鹏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及听取管理人工作报告等。

保障各位债权人能够顺利参会,充分行使法定权利,特制订本会议须知,全体债权人遵照执行

一、会议召开时间

本次会议将于20246281400分通过“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以下简称小火鸟)召开会议

特别提示:参会签到在20246281330分2024年年62822未签到的视为未参会,不能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通过小火鸟系统参会听取管理人的相关工作报告并核查《债权表(第二批)》、表决锦鹏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具体操作方式参见附件。对操作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三、参加方式

1、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或代理人须使用已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或《授权委托书》中确认的债权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登录会议系统观看直播并进行投票。

2、本次网络会议召开前,债权人可按照管理人的有关通知和公告,在微信搜索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后点击底部菜单栏“会议”(或直接通过收到的短信链接直接点击跳转进入),选择“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进入,点击“签到进入网络会议”或“进入网络会议”会议召开3内可查阅会议资料,会议当日将提前半小时启用网络会议室,各位债权人或代理人可进入网络会议室签到或等待会议开始

特别提示:请债权人或者授权代理人谨慎行使权利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任何以并非债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操作为由向管理人申请撤回表决的,管理人不予受理。

四、有关决议投票时间

    202462814:00至20247817:00。

五、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线上投票方式,“会议表决”位于直播界面下方,债权人可通过点击“赞成”或“反对”按钮,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全部选择完毕后点击“提交”即算投票完成,投票结果一旦提交,将不可修改。如若代理人代理了多名债权人的情况,可根据以下说明操作:

1)代理的多名债权人投票表决的情况一样,正常投票表决即可,表决一次相当于代理的所有债权人都表决完成。

2)代理的多名债权人表决情况不一样,点击代表投票人选择名单,选中需要代表的债权人,表决提交之后即可,重复操作就能实现帮不同的债权人表决不一样的情况。

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71-89180115。

、开会纪律与须知

(一)请仔细阅读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指引》,并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为避免电话接入导致信号、网络中断而退出会议,建议债权人参与会议时,将手机打开“WiFi”,调整为“飞行模式”,以确保会议全程网络通畅,并且不被电话接入所干扰。

(二)于本次会议并未设置与债权人进行实时音频、视频对话的功能,对本次会议活动有意见或建议于本次会议结束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安排及时解答

(三)债权人一旦进入小火鸟系统即视为参会会议过程中,债权人如不慎离开会议界面可再次进入,继续参会;但债权人因自身操作不慎而未听取管理人发言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因此,请债权人务必保持手机网络畅通,减少不必要的操作。会议过程中,若出现无法进入视频会议或者有其他问题的,请与管理人联系。

(四)债权人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使用软件录屏、摄像、摄影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会议进程,如将本次会议文件、视频资料未经许可而对外传播的,管理人将根据实际后果追究有关各方法律责任

(五)对会议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将被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会议,在系统中取消其参会权限,情形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七、其他说明

1、依法申报并经法院裁定了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未经裁定但通过初审的,按随同会议资料发送的《债权表》中的初审确认金额赋予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债权人可在会后就会议内容向管理人进行咨询。


附件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资料(2024062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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