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6)皖1802破5号公告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6)皖1802破5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8 公 开 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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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6-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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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1802破5号

 

本院根据仲琴、邓磊、宫婷婷、郭兴东、彭敏、施晓庆、孙娟娟、王庆、夏云、章霞的申请于2026年4月7日裁定受理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明泉律 师事务所担任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2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浙商大厦 B 楼 18楼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飞飞律师,联系电话 18196721561,乐娟律师,联系电话152127633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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