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说明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说明

公开时间:2023-05-16 公 开 人: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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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之规定,及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4号《公告》,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1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2021115日起,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此,再次明确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相关安排,望各补充申报人知悉。
一、补充申报债权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需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并提供与原件相符的一份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的费用,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算费用低于1000元,按照1000元收取。具体费用由管理人在申报人补充申报债权时核算确定后向申报人告知并收取。
特别说明: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说明。
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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