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务人核对债权的公告

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务人核对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30 公 开 人: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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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公告

 

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其他管理人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8作出(2024)陕01破申312之三民事裁定,受理西安严新红申请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3月3日作出(2025)陕01破61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将核债权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5月16日,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9户,债权申报金额共计689,582.45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后依法进行审查,并编制了《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详见附件1)2025年5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因贵方未出席债权人会议,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等规定,将编制的《债权表》进行公告,请贵方对《债权表》进行核对。

贵方应在公告之日起两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核查意见,如有异议,应同时提交债权异议表,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等。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回复。管理人逾期未回复亦未调整债权的,或经管理人回复、调整后仍有异议的,贵方应当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根据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前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相关立案证明材料应在立案次日送达管理人

贵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提起诉讼/仲裁后未按要求将立案证明材料送达管理人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和性质,依法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五年三十

 

 

 

 

 

1. 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

2. 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

 3、债权异议表

4.管理人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紫薇永和坊9号楼2单元;联系人韩律师(实习);联系电话:17791254213



附件

附件3:债权异议表docx.docx 下载
附件1: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xlsx.xlsx 下载
附件2:陕西楚汉秦韵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xlsx.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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