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告知书

关于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0-09 公 开 人:新蔡县宏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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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告知书

 

新蔡县宏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袁金花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24日裁定受理沈益成对新蔡县宏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简称宏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819日指定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蔡县宏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十七条、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宏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宏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现通知你于三个工作日内(2024101217:00)向管理人移交宏利公司如下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 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

3.公司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及权利作证;

4.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的全部资料),重要空白凭证及公司审计、评估等资料;上述资料包含纸质及电子版,税控盘等财务资料;

8.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书面说明,公司名下机动车登记状况的原因;

9.其他依法应当接管的财物。

法律风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拒不配合或者隐匿财务账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蔡县宏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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