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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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5-12 公 开 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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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破申16号 申请人:许昌市迅捷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占锋。 被申请人:许昌市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东城区高速路口东侧。工商注册号411000000014137。 法定代表人:郁永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5 年5月6日,许昌市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迅捷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迅捷公司进行破产清 算,理由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并接收到公司任何财 产,被申请人迅捷公司财产无法清偿现有债务,符合破产清 算的条件。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迅捷信息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07 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股东为郁永敏、张爱国、 蔡峥辉。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登 记机关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3日,许昌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迅捷信 息公司营业执照,后迅捷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企业长期处 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裁定受理了申 请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许昌市迅捷物流有 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采用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 方式指定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对迅捷公司进 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并接管到迅捷公司任 何财产,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债务。 本院认为:迅捷公司清算组已依法对迅捷公司进行清算 工作,发现迅捷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现有债务,公司已具备 破产原因,清算组申请迅捷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 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许昌市迅捷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许昌市迅捷物 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王立珂 审 判 员 武志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聪聪

附件

受理裁定破申16号.pdf-1.pdf 下载
4职工公告.pdf 下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6法院报公告.pdf 下载
3法人及高管通知.pdf 下载
1受理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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