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开时间:2023-12-06 公 开 人:漯河市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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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1-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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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  豫1104破申1号

本院根据漯河市邓湖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湖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漯河市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漯河市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邓湖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建业森林半岛39号楼426室】;邮政编码:【462000】;联系人:【赵老师、牛老师】 ,联系电话:【13783090007、155176612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第【1】法庭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邓湖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邓湖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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