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7破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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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6-20 公 开 人:深圳市富诚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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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0307破6号

 

2024年1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丁仁奇等61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富诚眼镜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随机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被申请人深圳市富诚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翠苹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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