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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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8-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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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全体债权人:

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钢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1年12月14日,指定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25年4月23日指定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为增补管理人。

现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00分以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以收到的短信为准),主要会议内容为:

一、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披露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示并核查职工债权、补充审查确定债权、通报社保问题;

四、选举债委会成员。

关于债委会成立一事,管理人认为至今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154位,其中涉及税款债权、建设工程类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以及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

为减少债权人的成本负担,提高泰钢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推进效率,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之规定,管理人建议如下:

一、设立: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和职工代表无需选任由管理人推荐后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自然加入债权人委员会。

三、选任办法:

1、由债权人选任5名成员,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2、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委员会需由各类债权人的代表组成,考虑本案债权类型和各类债权人数,将从职工债权人中推荐产生1名委员、金额在100万以内的普通债权中推荐产生1名委员税务债权中产生1名委员,100万以上债权中推荐产生1名自然人债权和1名公司债权人

3、各债权人有意推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需在202572117:00前在微信群或单独联系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委会成员推荐函,时间截止后管理人统计公布被推荐人名单,并对名单编号,再由债权人于202582日在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4、请广大债权人相互转告,积极推荐

5、报名时间截止,若无债权人推荐或推荐人数不满足前述安排的,已被推荐的债权人自动当选,差额人数由管理人推荐确定。

四、债权人委员会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泰钢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五、债权人委员会责任和义务:

1、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

2、有时间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热心为债权人提供服务;

3、能够协助管理人、人民法院和处置组与各类债权人进行沟通,发挥积极、正面带头作用;

4、选任成员违反前述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缺席2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管理人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取消其成员资格,推选得票排名下一位的债权人为债委会成员。

六、履职依据:为了规范债权人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保障债权人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附件《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授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为债权人委员会履职的依据。

七、表决规则:经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对其所在组别分组进行投票,各组候选人票数最高者当选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如同一债权组别中的2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则由债权人会议主席监督,管理人以现场抓阉方式确定当选人;同一债权组候选人员数量不足管理人确定的人数的,则候选人直接当选。

八、管理人联系方式:

律师:13831701017律师:18733773029,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以上议案提请全体债权人审议,有异议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七

 

附件: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授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职权,规范债委会的议事程序,确保债委会履职有据,有效发挥决策、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债委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核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并经管理人重新审查过的债权;

2.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监督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履职行为;

4.核销债务人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决定是否上诉;

6.其他债委会适宜行使的职权。

第二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提前报告债委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三条 债委会组成

债委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六名债权人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属于债委会成员债委会成员及债委会主席的担任最终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四条 债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委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管理人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四)债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 债委会会议由债委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债委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债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债委会会议,应当分别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当面递交、邮件、微信、短信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债委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债委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通知或者由管理人代为通知。通知内容应报管理人知悉并向法院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开

债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债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人应当列席债委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债委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受邀请同意到会指导。

第八条 债委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债委会会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书面明确的意见,会议结束前委托他人转交或寄送到达会场。

第九条 债委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条件具备在保障债委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债委会会议商量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债委会会议的债委会成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在征得全体与会债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债委会会议可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后书面告知未参会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讨论事项经过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债委会成员对议项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债委会成员的表决应明确同意或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中准确载明。债委会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网络、书面结合表决的,现场会议记录应将通讯、网络、书面的表决做出记载,并将相关证据附后备查。最后以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由管理人代制作委会决议向债委会成员送达,并保存签收的回执。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债委会成员表决时应回避:

(一)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的;

(二)表决事项与债委会成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表决事项与债委会成员本人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债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授权履行职权,超越职权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四条 债委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委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债委会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可以由债委会主席指定1名债委会成员兼做记录,也可以由管理人指派1名工作人员代为记录。出席债委会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债委会会议记录、决议原件在重整程序终结前由债委会主席委托专人保管,债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由管理人管理,决议送管理人并报人民法院。重整程序终结后统一移交管理人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债委会。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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