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 交接通知

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 交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4-24 公 开 人: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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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交接通知

 

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于2025319日裁定受理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协和康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5)京01强清89本案),并于202548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强制清算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协和康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强制清算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清算组履行接管协和康友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协和康友公司的财产等职责。

 

据此,清算组现特通知贵方:

 

请贵方于2025429日前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依法、据实、完整地向清算组移交协和康友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如贵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如果贵方拒不移交前述材料的,清算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已向清算组移交的资料外,贵方在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仍负有妥善保管贵方占有和管理的协和康友公司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贵方作为协和康友公司清算义务人,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协和康友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对协和康友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等法律责任。

 

如贵方对本案交接和其他事宜有任何问题的,请随时联系清算组。清算组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

联系人:张律师

电话:135 1109 4043010-8560 6831

 

 

 

 

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424

 

 

附件:

1.     法院受理文书

2.     承诺书(空白待填写)

3.     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交接清单(空白待填写)

4.     有关人员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空白待填写)


附件

北京协和康友科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交接通知及附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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