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配合清算并缴纳出资的通知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配合清算并缴纳出资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2-20 公 开 人: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566次
  • 打印

关于配合清算并缴纳出资的通知

宋俊杰、焦恒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粤03破申1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佶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25日日作出(2024)粤03破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天佶集团管理人,章德奎为负责人。

一、关于配合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4)粤03破4号《通知书》,天佶集团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移交;(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管理人再次敦促贵方履行法定义务,请贵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并配合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向管理人移交天佶集团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关于缴纳、补足出资相关事宜

经管理人调查,天佶集团成立于 2006年09月0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管理人现通知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若贵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内联系管理人办理补缴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

 

附: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义务通知书;

5.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创造,18824282801;张一弛,1982175229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9楼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件

天佶集团破管函﹝2024﹞5号 关于配合清算并缴纳出资的通知-致宋俊杰、焦恒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