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0-12-21 公 开 人:陈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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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成汽车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骏成破管字第39

广州骏成汽车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广州骏成汽车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粤01破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骏成公司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共一笔,债权金额为54,430,0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20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1破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无争议债权金额54,430,0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

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除上述债权人外,无其他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破产财产情况

经清查,骏成公司的破产财产如下:

(一)骏成公司名下不动产拍卖2,466,624.00

2020年11月30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2020)骏成破管字第17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拍卖骏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5栋1层房产,买受人以人民币2,466,624.00元竞得。待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及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按照本方案落实执行分配。

(二)骏成公司注册资本追缴的或有财产

根据骏成公司工商内档显示:骏成公司股东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建成发(香港)企业公司均存在欠缴注册资本的情况。经管理人追收,其中:①骏成公司中方股东广州骏达企业企业集团向管理人复函申请将其欠缴出资款延迟至2021年第一季度再行付款,若管理人收到款项及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再行计入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并按照本分配方案予以执行;②管理人通过多方途经,均未能联系骏成公司港方股东建成发(香港)企业公司,经征询各债权人的意见后,管理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缴注册资本之诉[案号:(2020)粤01民初2044号],待案件审结、款项到账后,计入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并按照本分配方案予以执行。

综上,本次骏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合计2,466,624.00元。后续若上述或有财产追回或新发现骏成公司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规则追加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骏成公司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本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截止本方案作出之日,骏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已发生及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1,554,123.56元,详见如下:

1、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序号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金额(元)

备注

1

评估费用

30,000

 

2

交通费、差旅费

5,186.23

 

3

协助查询港方股东建成发(香港)企业公司基本信息

4157.33

 

4

破产案件公告费

4,860

 

5

邮电费

720

 

6

刻章费

300

 

合 计(元)

45,223.56

 

2、预留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

序号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预计将(或)支出的金额

备注

1

预留本案案件受理费

300,000

 

2

预留破产衍生诉讼费

350,000

 

3

垫付的清算费用

100,000

 

4

不动产过户产生的税费

728,900

税费各付

5

差旅费

20,000

 

6

预留公司注销、公告费、档案交接等执行职务费用

10,000

 

合计 (元)

1,508,900

 

注:以上预留款项为管理人预估数额,可能出现余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如某一项目实际支付费用超过预留费用,管理人可以使用其他预留项目的费用余额或未变现财产变现金额,最终剩余数额由管理人依法补充分配。另,上述垫付的清算费用系由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垫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明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或退还。

3、管理人报酬计提

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骏成公司破产财产扣除上述已发生及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总额为912,500.44元。根据骏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2020)骏成破管字第15号《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如下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经测算,本次管理人报酬暂计109,500.05元。具体以人民法院确定金额为准。

后续或有财产追回或新发现骏成公司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本规则计提管理人报酬。

(二)破产债权分配

扣除上述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及共益债务后,骏成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803,000.39元。

鉴于本案仅有唯一普通债权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骏成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上述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后全额向债权人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予以清偿。

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48%,具体分配金额及情况详见下表: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所代表的债权额比例

可分配金额

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

普通债权

54,430,000

100%

803,000.39

四、破产财产分配办法

(一)分配方式

1、骏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予以执行;

2、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均以货币方式进行一次性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分配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次分配最终分配,若上述或有财产追回或后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仍然按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广州骏成汽车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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