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11 公 开 人:西安金犀牛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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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破74号之十三

申请人:西安金犀牛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1868号曲江影视大厦6楼。

负责人:姚倩,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西安金犀牛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犀牛公司)以其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法院裁定其破产还债。2023年6月7日,本院以(2023)陕01破申 122号民事裁定,受理金犀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3)陕01破74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为金犀牛公司破产管理人。2025年1月3日,金犀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金犀牛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金犀牛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表决,过半数债权人同意金犀牛公司破产管理人拟定的《金犀牛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金犀牛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同意管理人制作的《金犀牛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达到前述法律规定的比例,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西安金犀牛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西安金犀牛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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