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2-17 公 开 人: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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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7破26号之一 申请人: 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玉龙。 2025 年6月10日,本院根据国网江苏省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 司连云港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 于2018年9月26日设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向管理人提交 债权债务清册等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经管理人 调查,截至2025年12月11日,天扬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 债总额为284470.68元。债务人股东虽认缴出资未到位,但债权 人不同意承担破产费用并垫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且不要求追缴注 册资本,故管理人未能启动通过诉讼方式向股东追缴注册资本程 序。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核查,天扬公司无资产可供清偿,且不 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故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 破产费用、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天扬公司破 1 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 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连云港天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孙振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仲淑婷 2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 行重整。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 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 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 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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