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10民破56之3号河南神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知书

(2022)豫10民破56之3号河南神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11-17 公 开 人:河南神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2732次
  • 打印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豫10民破563

河南神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

本院于20221117日以(2022)豫10民破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神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通过公开接受由债权人推荐的方式指定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经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原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应向管理人移交,必须答复管理人关于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案将采用快速审理机制来进行审理。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


附件

通知书2.jpg 下载
通知书1.jpg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