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蕾公司、捷通公司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关于新蕾公司、捷通公司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16 公 开 人: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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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5)苏 0205  44 号之二

 

 

 

申请人台州建鼎机械有限公司、蒋英奇、无锡宣龙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蕾公 司)、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捷通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5  3  13 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 3  28 日指定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破 产管理人。2025  7  10 日,本院裁定将捷通公司破产清算案 并入新蕾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

本院查明:经召集,新蕾公司、捷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后,对管理人工作报告、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进行了审查, 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并决议通过了无异议破产债权。经过审计, 捷通公司和新蕾公司账面合并资产总额为 162559243.83 元,负 债总额为 242378037.81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79818793.98 元。 经管理人核查,截止 2025  8  29 日可确定的破产债权总额为 181488589.57 元,另有职工债权 7658320.64 元,故新蕾公司、 捷通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新蕾公

司、捷通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新蕾公司、捷通公司的债务总额远大于资产总额, 不能满足清偿全部债务之需,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条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破产;

二、宣告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纯阳

审判长 叶梅芳

审判长   


  


 

 

 

 

 

 

 

O 二      

 

              陆佳琦


附件

宣告破产裁定(新蕾)之二(已签章版)(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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