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报告

债权审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03-19 公 开 人: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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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债权审查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债权人:

如东县人民法院20241227日裁定受理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今丰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126日指定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破产期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债权的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对今丰缘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

一、债权申报概况

1、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与公告

管理人根据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执行文书以及通过企查查等网站上显示的信息,整理出初步已知债权人清单,初步确认已知债权人共计5户,管理人通过查询法院卷宗预留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于2025年211日寄送了4个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等资料,另外一个债权人通过微信电子送达,要求债权人202536日前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与登记

截止202536日,共有4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858,962.50元,其中税款债权500.00元,普通债权858,462.50元。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明确告知债权申报人需如实申报,如有虚假,将承担民事诉讼伪证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债权申报人签署了承诺书。

二、债权审查依据

1、《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如东县人民法院2024)苏0623破申78民事裁定书;

3、如东县人民法院2025)苏06234决定书;

4、与债权审查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5、债权发生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6、已申报债权涉及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审查、复核后编制了债权表,根据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资料和管理人现在掌握的破产企业的资料,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初步的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合计为858,928.40,其中普通债权858,428.40元劣后债权500.00元,因利息计算有误,不予确认债权34.10元。具体各笔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如下:

1、001号债权人“蒋世祥”申报债权668,462.50元,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为(2023)豫0702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书2024)苏06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2024)豫0702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管理人根据申报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调取到的今丰缘公司案卷资料等,初步确认债权金额668,462.5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02号债权人“河南江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40,000.00元,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为(2024)豫01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2024)豫0102执3472号执行裁定书,管理人根据申报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调取到的今丰缘公司案卷资料等,初步确认债权金额39,965.90元,因利息计算有误,不予确认债权34.1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003号债权人“雷波”申报债权150,000.00元,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为借条2024)苏0623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管理人根据申报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调取到的今丰缘公司案卷资料等,初步确认债权金额150,0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4、004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报债权500.00元,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为欠缴税费明细表欠税截图滞纳金计算表,管理人根据申报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调取到的今丰缘公司案卷资料等,初步确认债权金额500.00元,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

四、异议的救济途径及裁定确认

1、异议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如对本报告中债权表所载内容有异议(特别说明:异议包括对自己债权的异议,亦可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请于收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新的证据材料或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复核,并于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不服,异议人须自收到管理人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异议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收到管理人复核通知,未在规定期限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

2、裁定确认

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在异议期届满后,管理人据此提请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以上是管理人对截止202536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查意见,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今丰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编号

申报人姓名/名称

申报总额

确认总额

债权性质

不予确认金额

不予确认理由

1

001

蒋世祥

668,462.50

668,462.50

普通债权

0.00

 

2

002

河南江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40,000.00

39,965.90

普通债权

34.10

利息计算有误

3

003

雷波

150,000.00

150,000.00

普通债权

0.00

 

4

004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500.00

500.00

劣后债权

0.00

 

858,962.50

858,928.40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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