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 05 破 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破产申请

(2025)豫 05 破 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破产申请

公开时间:2025-06-30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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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 破 6 号之一

申请人: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阳市金良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秋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 0581 执 1307 号决定书,以安阳市金良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良机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裁定受理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金良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金良机械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3 日,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秋芹,股东为王靖宇、马秋芹。进入破产程序后,本院于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2018 年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岭煤业公司)支付金良机械公司的 450 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 390 万元分三笔银行承兑汇票(140 万元、200万元、50 万元)分别由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王建洲(以下简称建国机械公司)领取并出具收条,60 万元为李家村村民占地补偿费。经查,建国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均为王建洲,金良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芹同时担任建国机械公司监事,王建洲与马秋芹系夫妻关系,金良机械公司股东王靖宇系王建洲与马秋芹的婚生子,金良机械公司与建国机械公司人员存在交叉关系,属于关联公司。根据建国机械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其营业执照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被吊销,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联系不到。

本院认为:红岭煤业公司支付金良机械公司的 450 万元拆迁补偿款,除应支付李家村村民的占地补偿费 60 万元外,剩余 3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经金良机械公司领取,而是由关联公司建国机械公司和王建洲个人领取,目前建国机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王建洲联系不到,金良机械公司 390 万元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公司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金良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金良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宁小昆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 书 记 员 户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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