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1-13 公 开 人:陈嘉兴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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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023)粤03破512号(个144

债务人陈嘉兴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3 年1215日作出(2023)粤03破申983号(个576)民事裁定,对陈嘉兴的重整申请予以受理。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作出本决定。在本决定生效期间,陈嘉兴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至本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本决定送达债务人,并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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