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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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年3月21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2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代新元对被申请人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5年4月30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202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黄石市杭州西路206号华迅大厦16楼;联系电话:18772365606,徐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保管财物的人员等应配黄石博泽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2025)鄂0202民初强清1号 决定书.pdf 下载
(2025)鄂02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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