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决定书

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2-27 公 开 人: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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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 0114 破申 6 号

申请人: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浙 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45 号高德置地广场 1 号楼北塔 31 层。

负责人:张爱国。

被申请人: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 16 号大街 32 号 1 幢 521 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330100MA2KDPXX80。

法定代表人:潘海燕。

2024 年 1 月 17 日,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以 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公司)资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海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海燕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股东为潘海燕、安 徽初见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 50 万元,经营范围 为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 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 专业设计服务;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摄影扩 印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 零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保温材 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 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批 发;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美发饰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电 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 年 7 月 3 日,安徽初见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 请对海燕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裁定予以 受理,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指定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有 3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 报金额合计 1482799.88 元,清算组确认债权金额 2799.88 元,待 确认债权金额合计 1480000 元;清算组暂未接管到公司资产。

本院认为,海燕公司系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 权。经强制清算发现,海燕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具备破 产原因,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有权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海燕(杭 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申宁 

审 判 员 李良峰 

审 判 员 许希抗

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戚芸芳 

书 记 员 王晓迪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浙 0114 破 10 号

本院根据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 裁定受理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第 34 条规定,指定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 海燕(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本案采用简 化审理程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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