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及履行债务的通知

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及履行债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12-06 公 开 人: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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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及履行债务的通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61日作出(2022)辽021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连邦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22613日作出(2022)辽0211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之规定,九华公司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于本通知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九华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债务或交付财产,不免除或减轻其义务,管理人将继续向其追索。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701室

联系人:徐影律师13904081066

 

 

大连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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