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无锡布兰熊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函

要求无锡布兰熊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5-08-22 公 开 人:无锡布兰熊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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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因无锡布兰熊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211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怡舟对布兰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全面接管并负责布兰熊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事务。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根据调取的布兰熊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布兰熊公司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毕学军出资770万元,持股比例77%,王钱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15%,香港百福禧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持股比例8%,出资期限均为2052年12月31日前

根据布兰熊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的出资期限,布兰熊公司股东可能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管理人认为贵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缴至布兰熊公司管理人账户(账户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长欣支行,银行账号:10635701040000529)。请贵方在2025910日前将出资款缴至上述账户。

若贵方已经实缴了部分或全部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2025910日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管理人将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对贵方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的权利。

特此函告。

无锡布兰熊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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