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的通报

关于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的通报

公开时间:2017-09-08 公 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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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成)诉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82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829日向管理人送达该判决,管理人现将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摘录并通报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77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62,888,462.35元及自2010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给付工程款362,888,462.35元范围内,就一、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需要向各债权人提示并说明的是,浙江中成向青海碱业主张的是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碱业破产之前,案涉判决项下相对应的主体资产(即青海碱业的固定资产)基于抵押权和第三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关系,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被执行。基于此,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该判决项下浙江中成所享有的362,888,462.35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将会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海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海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绍兴支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五家银行和工银租赁)已经先于青海碱业破产之前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按同比例进行回转,并导致管理人对上述相关各方的普通债权重新进行予以调整。鉴于该判决对五家银行和工银租赁权益所产生的实质性重大影响,管理人将召集五家银行和工银租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该判决的后续事宜,并征求是否对该判决进行上诉的意见。

各债权人如需详尽了解该判决书的具体内容,请自行上网查阅。

特此通报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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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H-中成诉青碱案一审通报-17.9.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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